112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 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辦理。
(二) 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未有3個月以上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 申請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以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或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等相關資料。能力評估結果如遺失,請填具「能力評估結果補發申請表」,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向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提出補發申請。
(四) 如學生僅持前述鑑輔會鑑定證明,但未參加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能力評估者,須補施測能力評估,請參閱「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能力評估作業規範」,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填具「能力評估申請表」以書面向各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含自辦區)提出申請,由分區主辦學校種子教師協助評估事宜,評估所需經費由申請之學生原就讀學校支應,請於提報前完成補施測能力評估。
(五) 因重新安置申請資料須經過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本校高職部第2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將於12/22(五)召開,擬訂重新安置申請資料收件截止日為12/18(一)。
二、其他相關資訊請至下方檔案下載查閱。
(一) 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辦理。
(二) 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未有3個月以上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 申請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以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或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等相關資料。能力評估結果如遺失,請填具「能力評估結果補發申請表」,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向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提出補發申請。
(四) 如學生僅持前述鑑輔會鑑定證明,但未參加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能力評估者,須補施測能力評估,請參閱「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能力評估作業規範」,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填具「能力評估申請表」以書面向各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含自辦區)提出申請,由分區主辦學校種子教師協助評估事宜,評估所需經費由申請之學生原就讀學校支應,請於提報前完成補施測能力評估。
(五) 因重新安置申請資料須經過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本校高職部第2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將於12/22(五)召開,擬訂重新安置申請資料收件截止日為12/18(一)。
二、其他相關資訊請至下方檔案下載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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