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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1條、第2條、第4條及名稱,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494A號令修正發布

一、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1條、第2條、第4條,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二、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吳恩福科員(電話:04-370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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