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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小組實施計畫

一、目的:辦理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
二、實施對象:下列學校之持有效期限內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且具有重新安置需求之學生:
(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四)國立大專校院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進修學校,或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三、本實施計畫所定安置,分為下列二類:
(一)校內重新安置:指學生於校內轉科或學程。
(二)校際重新安置:指學生轉學至他校。
四、重新安置之申請及作業程序,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查閱。
五、申請重新安置需經過本校特推會審議,特推會預計於12月20日召開,本組收申請資料截止日為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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