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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作業

一、113學年度第2學期重新安置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 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未有3個月以上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 申請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以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或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等相關資料。能力評估結果如遺失,請填具「能力評估結果補發申請表」,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向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提出補發申請。
(三) 如學生僅持前述鑑輔會鑑定證明,但未參加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能力評估者,須於提報前完成補施測能力評估,請參閱「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能力評估作業說明」,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填具「能力評估申請表」以書面向各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含自辦區)提出申請,由分區主辦學校種子教師協助評估事宜,評估所需費用由申請之學生原就讀學校支應。 
(四) 申請校內重新安置於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由就讀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後辦理,並應於114年5月31日前,將申請資料送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彙辦。
(五) 申請校際重新安置者,經原就讀學校及擬接受安置學校,參酌學生之生活適應、身心狀況、性向與興趣、學習能力、住家距離、交通問題及特殊需求等條件先行協議;如遇困難,學生原就讀學校仍應依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意願,持續尋求適切之預擬重新安置學校再行協議,並由原就讀學校及擬接受安置學校之特推會審議後辦理,原就讀學校應彙報預擬重新安置學校之評估及建議,應於114年5月31日前,將申請資料送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彙辦。
二、為利申請校際重新安置學生未來轉學順利適應,請學生原就讀學校依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意願,先行向擬接受安置學校了解缺額及相關事宜,亦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與學生先行至擬接受安置學校進行參訪,以了解學校教學環境、課程規劃、學分修習、交通......等相關問題。
三、相關表件請至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網址https://sites.google.com/gm.chsmr.chc.edu.tw/icsd)/重新安置下載或至下方附件檔案下載查閱。
四、申請重新安置需經過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會議預計於5月22日(星期四)召開,本組收件截止日為5月1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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