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作業
一、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小組實施計畫」辦理。
二、114學年度第2學期重新安置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未有3個月以上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以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或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等相關資料。能力評估結果如遺失,請填具「能力評估結果補發申請表」,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向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提出補發申請。
三、申請重新安置需經過本校特推會審議並於5月20前將申請資料寄出,本校收件截止日為5月8日。
四、其他相關規定請至下方附件檔案下載查閱。
二、114學年度第2學期重新安置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未有3個月以上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以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或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等相關資料。能力評估結果如遺失,請填具「能力評估結果補發申請表」,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向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提出補發申請。
三、申請重新安置需經過本校特推會審議並於5月20前將申請資料寄出,本校收件截止日為5月8日。
四、其他相關規定請至下方附件檔案下載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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